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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的權利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權利包括: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受教育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確保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擴展數據

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法律手段有:

1,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結算。未成年人無故被學校開除的,可以向有關教育管理部門申請解決;如果被相關單位雇傭為童工,可以向相關勞動部門申請落戶,以此類推。

2.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未成年人的身體受到侵害(毆打、強奸、傷害等。),他應該立即向當地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並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如遇緊急情況,應撥打“110”。

3、向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受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害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4.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比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遭受家庭成員虐待的未成年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刑事審判庭按照刑事自訴案件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等與他人發生糾紛,如被剝奪繼承權、受傷害後發生的醫療費用需由他人賠償、父母離婚後無人撫養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人不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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