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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查令的法律規定

《調查令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壹)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檔案材料,必須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移送;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壹、申請律師調查令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調查令的材料包括調查令申請書。以下是律師申請調查令的相關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本院已經受理的案件的當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需要證明的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理由;

3.持證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二、被告的相關權利

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壹項基本權利。作為壹項權利,刑事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並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

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隨著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擴大,其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還可以在起訴階段乃至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範圍不斷擴大,壹度被認為是修改取得“裏程碑式”進展的重要原因。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範圍的擴大,對於強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但是,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擴大並不能完全解釋近代以來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變化,因為除了參與的擴大之外,刑事辯護人責任的變化也是辯護制度不可忽視的重要發展。在傳統的辯護理論和實踐中,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這種解釋,刑事辯護在性質上只是實體性的,即它只是壹種針對與犯罪實體有關的問題的反駁和辯護活動。無論是提出證明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都只是圍繞犯罪實體的法律問題進行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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