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斷時,應根據特定國家沖突規範指導下的實體法規則確定適用。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這是壹般的規則。如果雙方在同壹國家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或住所的法律。這是國際慣例,可以看作是中國唐代最早規定外國人犯罪。
我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第1款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糾紛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只有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使用的原則。該法還對某些類型的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以及合同的壹些相關問題作出了其他規定。
擴展信息,例如: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受訂立時澳門營業地所在地的法律管轄。如果合同是在訂立合同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協商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根據買方確定的條件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約定賣方必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2.銀行貸款或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擔保銀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法律。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1、當事人選擇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包括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實踐、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和因違約而終止。
2.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律、港澳法律和外國法律。
3.當事人作出的法律選擇必須是雙方同意的結果。
4.選擇的方法必須明確。
5、時間的選擇是從合同訂立到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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