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被稱為化妝品監管的最高法、基本法、根本法。新條例與原衛生部頒布的《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下簡稱舊條例)在服役31年後有哪些變化?
化妝品的定義
舊條例中,化妝品是指塗抹在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頭發、指甲、嘴唇等)的日化工業產品。)通過擦、噴或其他類似方法達到清潔、消除異味、護膚、美容、修飾的目的。
新規中,化妝品是指通過擦、噴或者其他類似方法,應用於皮膚、頭發、指甲、嘴唇等人體表面,用於清潔、保護、美容、修飾的日化工業產品。
註意:嘴唇不是指嘴。
舊法規中,牙膏不按化妝品管理,不需要備案。此外,舊條例並沒有對肥皂做出相關的分類定義和監管規定。
新規中,雖然牙膏不在化妝品之列,但在附則中規定,牙膏參照普通化妝品的規定進行管理。香皂不屬於化妝品,卻自稱屬於具有特殊美容功效的化妝品。漱口水尚未指定。
根據《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中對化妝品的定義,海關已將進出口牙膏、清潔皂納入化妝品管理範疇。
化妝品分類
非特殊化妝品(舊規定)更名為普通化妝品(新規定),特殊化妝品(舊規定)更名為特殊化妝品(新規定)。
2021 1 1《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正式生效。《規定》對化妝品(含洗護產品)提出了更高的質量安全要求,全程管控,產品安全性評價和上市監測的不良反應可追溯,並設置了更嚴厲的處罰措施。“特別是規定化妝品(含洗護用品)的註冊人和備案人對化妝品(含洗護用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的聲稱負責。”姜華位說,這也在最大程度上保證了消費者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