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贈與能否要求繼續履行,贈與人能否撤銷贈與?
(壹)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約定將壹方所有的財產贈與另壹方,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未轉移,根據《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贈與房產的壹方可以撤銷贈與。因此,在辦理過戶手續之前,夫妻之間贈與的財產是可以撤銷的。
(2)贈與人同意其個人財產歸夫妻* * *所有或按股* * * *所有,但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贈與協議經過公證的,可以撤銷。
三、壹方個人財產已變更為另壹方個人名下的性質,離婚時應按夫妻財產分割。只有當受贈人侵害了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利益,或者捐贈行為造成捐贈人生活困難時,才能考慮撤銷捐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父母有權追回贈與子女的財產。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有權收回贈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壹)嚴重侵害捐贈人或者捐贈人近親屬的;
(二)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贈與合同。
第壹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救災扶貧等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壹百八十七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