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體系又稱大陸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是在羅馬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首先產生於歐洲大陸,然後傳播到拉丁和日耳曼國家。歷史上的羅馬法以民法為主要內容。法國和德國是這壹法系的兩個典型代表,此外還有曾經是法國、西班牙、荷蘭和葡萄牙殖民地的國家和地區,以及日本、泰國和土耳其。大陸法系以《法國民法典》1804和《德國民法典》1896為代表。
所以目前民法體系內只有兩個學派。
前蘇聯的法律不是大陸法系。
法學界普遍認為,當代世界有三大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因此,前蘇聯的法律是自成壹體的。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以馬克思主義法學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的總稱。因為它最早是由前蘇聯的法律發展而來,所以也被稱為“蘇聯法律體系”。在西方,他的法學家們大多把亞洲壹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列為遠東法律體系,所以在西方,又稱為“蘇東歐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社會主義法制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它是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在意識形態上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崇尚集體正義,所以它不同於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各種法律制度,包括大陸法系和英國法系。
(2)它是在批判繼承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傳統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壹種新的法律制度,從誕生至今還不到100年的歷史,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著悠久的歷史和傳統。
(3)在法典結構和司法組織方面,它與大陸法系的傳統有壹些相似之處,但與英美法系有很大不同。這是因為大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繼承的法律傳統,要麽是從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如蘇聯、東歐國家,要麽是接近大陸法系的法律傳統,如中國、越南。
從形式上來說,中國曾經融合了舊蘇聯的壹套法律體系,屬於社會主義法制,所以從習慣上來說,壹直是以社會主義法制為基礎的。
但從本質上講,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無論是理論上還是立法上,都屬於大陸法系。
或者換句話說,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另外樓主,妳這個問題的分類不對,應該是社會民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