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
基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受讓人取得轉讓人轉讓的交易財產的所有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履行所有權轉讓的權利和義務,受讓方應當支付價款,轉讓方應當協助將交易房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受讓方。轉讓人不得以無權處分或者對物主有追索權或請求權為由,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
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基於法律行為,受讓人善意取得轉讓人轉讓的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未按照法律行為支付價款的,受讓人應當向轉讓人支付動產價款。
2.在原始所有者和受讓人之間
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會發生物權變動,即由於受讓人出於善意會立即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的所有權消滅。
善意取得是取得所有權的壹種方式。原權利人不得向善意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也就是說,如果原權利人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受讓人可以基於善意取得進行有效抗辯。
3.在原始所有者和轉讓人之間
由於原債權人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因善意取得而消滅,但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法律對原債權人提供了壹種債權救濟,即債權人可以基於對債權的主張,要求讓與人承擔合同責任、侵權責任或者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具體來說:
第壹,合同責任。原債權人與轉讓人之間事先存在租賃、保管等合同關系,轉讓人擅自處分原債權人財產的,原債權人可以以違約為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侵權責任。轉讓人不享有對原債權人的標的物的處分權,但仍將標的物轉讓給他人。這種情況下將構成對原權利人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返還不當得利責任。如果讓與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有償合同關系,讓與人作出有償懲戒行為,並因此獲得壹定利益的,原權利人有權請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善意取得處分權的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