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的含義,不是鼓勵債務人想方設法拖延履行債務,也不是鼓勵債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務,而是:
(1)穩定財產關系。以避免財產關系的長期不確定性。
(2)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權利,表明權利人不再關心其權利的實現。
(3)有利於法院更好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如果沒有限制,很難解決年齡帶來的爭議。
二、民法典中的訴訟時效是什麽?
《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4.債權人受債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5.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四、哪些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權利人和已登記的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
3.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的;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期間、計算方法和原因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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