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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可以根據以下三點來理解:

1、出口免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在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

2.“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或外貿企業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為抵減國內貨物應納稅額而應免稅或退稅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其他已納稅款的應納稅額;

3.“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占企業當期貨物銷售總額的50%及以上。在壹個季度內,當應抵扣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但未全部抵扣時,經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批準,將未全部抵扣的稅款予以退還。

法律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對申報單證和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核,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根據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和資料的不同情況,稅務機關應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壹)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單的種類、內容、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是否與出口貨物退(免)稅報關單壹致。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憑證是否有效,是否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的詳細內容壹致等。關鍵的審計文件是:

1.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正本(另有規定的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編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壹致。

2.出口代理證書。收貨人的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FOB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內容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內容壹致,並與退(免)稅報告壹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有完整的印章,不得塗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退(免)稅申報相符。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和出口商名稱應與相應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批準號、離岸價和出口商名稱相符。

5.消費稅付款(僅適用於出口貨物)。消費稅繳款書(出口貨物專用)各欄內容應與相應發票壹致;稅務機關和國庫(銀行)的印章必須齊全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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