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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肖像權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壹是民法典關於肖像權的規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壹種人格權,其內容是其肖像所體現的個人利益。肖像權包括公民對自己肖像的所有權、制作肖像的專有權和使用肖像的專有權,以及公民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肖像或損毀、玷汙自己肖像的權利。肖像權簡單來說就是肖像權的權利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肖像權,並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使用其專屬肖像。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對肖像許可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千零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

第壹百零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塗汙、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權人不得以出版、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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