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
《民法通則》規定_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質上是指公序良俗,但當時並沒有明確使用公序良俗這個概念。《民法通則》和《民法典》在立法上有所突破,明確使用了公序良俗的概念。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經濟、文化領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觀念,是關系到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的基本原則、價值和秩序。良俗是指建立在社會主流道德觀念基礎上的習俗,也可稱為社會道德,是社會成員普遍認可和遵循的道德規範。
民事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
無效體現了法律對意思自治的限制。然而,由於公序良俗概念的靈活性,在具體案件中應謹慎適用,以避免過度減損。
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民法理論壹般采用類型化的方式處理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已分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危害國家政治、經濟、財政、稅收、金融、公共秩序等類型;
(2)危害家庭關系的行為類型;
(3)有害道德行為的類型;
(4)侵犯人權和人格尊嚴。
類型;
(5)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
(六)違反公平競爭行為的種類;
(七)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行為類型;
(8)違反工人保護的類型
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應當依法;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八十六條營利性法人的社會責任營利性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
並承擔社會責任。
第壹百四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
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53條第2款違反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979條第2款,受益人的真實意圖對管理人權利的影響
管理事務
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壹千零九章【人類的基因,人類的身體
胚胎相關醫學研究活動從事與人類基因、人類胚胎等相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義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1012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