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標底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招標人可根據工程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
2、標底的編制,標底編制過程及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3.標底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
4、壹個項目只能編制壹個標底;
5.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不設標底進行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2.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選定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要求的;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綜上所述,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招標人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決定是否編制標底。編制標底的,標底編制過程和標底在開標前必須保密。
招標項目的標底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投資估算、相關計價方法、相關工程定額以及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因素合理確定。
標底應當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者委托中介機構編制。壹個項目只能編制壹個標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送標底審批,不得幹預標底的確定。
招標項目可以不設標底招標。
招標人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