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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雇傭他人為公司做事造成的損失,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麽?(最好列出法律法規)

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在法律關系中,公司員工對外代表公司,第三人不能知道該員工未經公司授權。公司作為雇主,應該對員工造成的損失負責。如果公司能證明公司員工有故意或重大行為,或者第三人知道公司員工未經公司授權,公司可以向員工追償。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和解除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由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履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的輕微過失或者壹般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輕微或者輕微損失的,壹般不需要承擔責任。勞動者承擔責任的程度與其過錯的程度有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賠償時,應當承擔證明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如果他不能證明,他將承擔不能證明的不利後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主要情形有:(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導致企業損失的,如勞動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離職,導致企業短期內無法補充人員,或因勞動者不辭而別導致公司部分重要項目無法完成,造成外部商業違約風險,給公司造成間接損失;(2)員工違反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損失,如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泄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導致企業利潤下降,經濟損失;(三)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員工職務行為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主要表現為不按崗位職責履行職責、不履行職責的嚴重過失或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以及用戶所在單位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比如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理違反風控規定隨意放貸,造成銀行壞賬。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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