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系有影響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失蹤人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死亡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子女的,恢復父母與子女的權利義務,但子女已依法被他人收養的,不得單方解除收養關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被撤銷死亡宣告後,不得以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二條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系的影響。死者子女在死亡宣告期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其不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財產在宣告期間被他人取得的,公民有權在宣告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請求返還。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不僅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還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決被撤銷後,有條件的可以恢復因公民死亡宣告而消滅的人身關系。
3.被宣告死亡期間,死者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宣告的死者主張收養行為只有未經其同意才是無效的,壹般不應允許,但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約定解除收養關系和被收養關系的除外。
4.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5.公民仍在異地居住的,不影響其在該地的民事活動。
以上知識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會帶來同樣的法律後果。即使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其真正的自然死亡時間不同,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也影響收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