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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法系國家,審判采用辯論程序。

法律主觀性:

(壹)辯論原則的含義是指在法庭審判中,控辯雙方都要進行口頭辯論,法庭的判決應以充分辯論為必要程序。辯論的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辯論的主體是控辯雙方和其他當事人。處於對立地位的原告人和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是辯論的主體,都有辯論的權利。2.辯論的內容是證據、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從法律性質上看,辯論的內容包括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圍繞案件實體事實和程序事實的辯論,主要圍繞證據的能力和證明力、證據的充分性和程序的正當性展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適用也是爭論的內容。(二)辯論原則的意義實施辯論原則的意義主要包括:1。保護被告人的辯護權。在偵查和起訴階段,被告人的辯護缺乏有效的形式和手段。庭審是刑事訴訟的中心,實行公開原則最有利於辯論。辯論原則保證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能夠充分發表辯護意見。2.有利於準確認定事實和證據,適用法律,作出公正判決。通過法庭上的充分辯論,法官可以充分聽取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的不同意見,作出公正的判決。(三)辯論原則在我國的應用需要註意以下兩點:1。除了在法庭辯論階段側重辯論外,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控辯雙方還可以就某壹證據的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辯論。2.法院應確保控辯雙方有平等充分的辯論機會。法庭應當引導辯論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的焦點進行辯論。實踐中,部分法官事先規定辯護人發言時間是錯誤的,已經限制了辯護人的辯論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 *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於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壹切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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