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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自由的法律認可的利益是什麽?

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法律認可的利益。

構成保險利益有三個條件:

1.可保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法律認可的,可以主張的。非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視為可保利益。比如被盜財物投保了財產險,保險合同無效。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和可實現的。只有投保人主觀上存在,而客觀現實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視為可保利益。確定的可保利益包括被保險人的現有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現有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如被保險人已經購買的汽車。現有機器設備和獲得的知識產權;預期收益是指由於已有收益而在未來能夠獲得的收益,如出租房屋預期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預期獲得的修理費收入等。

3.可保利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不能用貨幣補償的損失,不能視為可保利益。

根據保險的標的,可保利益可分為兩類:

第壹類是財產保險的可保利益。壹般情況下,任何因保險財產的保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人,都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體現為三種形式:壹是財產上的既有利益;二是對財產的預期利益;三是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保證商品質量的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因過失或疏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可保利益。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維持穩定的生活,並能獲得經濟利益,即具有可保利益。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壹是本人;二是其配偶、子女、父母;三是與被保險人有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第四,被保險人同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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