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是關於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
2001 8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對該條進行了修改,增加了非法占用林地等農用地的刑事責任的規定。
本條中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按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和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等種植經濟林木的用地。
“林地”主要包括郁閉度在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型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是指未經批準或者騙取批準,將耕地改為建設用地或者挪作他用,或者占用林地進行建設或者開墾林地進行種植、養殖、采石、采砂等活動。“改變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征用、占用審批手續,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在占用的農用地上從事建設、采礦、養殖等活動,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農用地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度假村,開墾林地草地種莊稼,占用林地挖池塘養蝦等。
3.“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損毀”主要是指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致使耕地、林地、草地等農用地原有農業條件遭到破壞,功能喪失或者質量嚴重下降,且無法恢復或者難以恢復的。如果把耕地變成垃圾場,會嚴重汙染耕地的水源,破壞種植層,即使還田,也無法再耕種;林地、草地轉為耕地,造成植被破壞、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壞了生態環境。即使退耕還林還草,也很難恢復原有植被。
4.“數量較大”是區分非法占用農用地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至於非法占用多少農用地,那就是犯罪了。考慮到土地資源的情況千差萬別,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業用途。因此,法律中不可能對數量作出過於具體的規定,需要司法機關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通過司法解釋具體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