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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時效障礙的類型

民事訴訟中時效障礙的類型

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障礙是指由於某些特定原因,本可以行使的訴訟權利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行使或受到限制的現象。其中,民事訴訟時效的常見障礙主要有中斷、中止和延長。

中斷: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由於壹定的法定事由,已經屆滿的訴訟時效期間失效,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原因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在最近六個月內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延長: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以外的正當理由不行使請求權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自查明之日起向前延長壹定期間。

總而言之:

民法中的時效障礙包括中斷、中止和延長。其中,中斷是指已過時效期間無效,中斷消除後重新開始;中止是指最近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障礙消除後繼續計算;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可以確定訴訟時效期間自認定之日起向前延長壹定期限。因此,當事人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時效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和有關程序結束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壹)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履行的;(二)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具有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因下列障礙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壹)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九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中止或者中斷的期間、計算方法和原因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提前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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