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學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現象以及民法所反映的社會發展規律的科學。民法也是法學專業的必修課之壹。學習民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提高人們的思想水平,促進社會進步。
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的壹些同性問題作出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壹部總則。所謂民事活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了壹定的目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如買賣、運輸、借貸、租賃等。進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
民用:
第壹節民事法律行為
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意思真實;
3.它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非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行為人不得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由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實施;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