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對其占有的商品是否擁有所有權,也很難核實。而且在商業機會千變萬化的信息時代,壹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去驗證每壹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真實是不現實的。如果受讓方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方無權轉讓該財產,但交易完成後,轉讓方無權處分,就會使交易無效,使第三人善意返還取得的財產。這樣不僅會推翻已經建立的財產關系,還會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產生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不安全。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幹擾,法律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承認善意買受人可以取得其所購買的財產的所有權,並可以依法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和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理論基礎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大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觀點,大致如下:
(1)取得時效理論。時效制度以時間和時間推移為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與時間和時間推移無關。因此,時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兩個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觀論。應該推定占有人是合法所有人,所以受讓人有信賴基礎。
(3)法律賦權理論。善意取得是因為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力。
(4)占有有效性理論。善意取得是由於受讓人取得占有後的占有效力。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公信力的占有的邏輯結果,即權利形態契合論。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壹般來說,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真實情況的第三人,通常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登記權利人。在許多情況下,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也將受到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