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是可以移動而不損害其價值的東西,如家具、金銀;不動產是不能移動或者可以移動的東西,但是它的價值會因為移動而受損,比如土地和房屋。從數量上來說,大部分東西屬於動產。為了簡化法律術語,法律壹般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不動產,而不動產以外的東西則解釋為動產。壹般來說,屬於不動產的主要是土地和房屋,其余都是動產。在我國,由於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作為權利主體主要包括土地的各種用益物權和在用益物權上設定的擔保物權。
區分的法律意義:
(1)所有者限制。土地、河流、森林等。不動產只能成為國家或集體的所有權客體,任何自然人或集體組織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為這些不動產的所有者。
(2)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不同。動產物權變動通常以交付方式公示;但不動產物權的變更是通過登記公示的,不登記就不產生變更效力。
(3)他物權的類型不同。土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等物權中的用益物權。,只能在不動產上設定,但動產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從事物的本質來說,房地產屬於稀缺資源。為了物盡其用,以不動產為標的的其他物權種類比動產多。
(4)不動產相鄰。因為不動產是不能移動的,如果相鄰的占有人之間因為不動產的使用發生沖突和矛盾,就需要法律協調。因此,民法中有處理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特別規定來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動產可以移動,所以特定人之間不存在相鄰關系。
(5)不同的地理管轄區。因不動產產生的糾紛應受專屬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1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動產引起的民事訴訟中,根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普通管轄確定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