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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證據就壹定有法律事實嗎?

這種說法不正確。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是直接的,單壹的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不依賴於其他證據。

第壹,只要有直接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這種說法正確嗎?

這種說法不正確。

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系是直接的,單壹的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不依賴於其他證據。間接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並且可以通過推斷加以證明,即間接證據。單壹的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壹個情節片段,必須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

二、直接證據的特征

(壹)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系是直接的。

直接證據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可以不經過任何中間環節,不使用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直接表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利用直接證據確定案件的方法相對簡單,難度較小,使用方便。只要查證屬實,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然後要做的工作就是找出其他次要的事實和情節,使得舉證的過程相對簡單易行。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是直接證據的突出特點和優勢。但需要註意的是,不同的直接證據可以證明不同的情況,有的用韻範圍大,有的用韻範圍小。例如,證人的證言可能詳細描述了犯罪行為的整個實施過程,但不能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再比如,受害者雖然能指認行兇者,卻無法說出犯罪的全部經過。所以在具體案件中,壹方面要多收集直接證據,另壹方面也不能過分迷信直接證據。只有廣泛收集證據,綜合各種直接和間接證據,才能全面、完整地展現案件全貌。

(二)司法實踐中的直接證據多為言詞證據。

言詞證據的壹個重要特點就是容易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有可能被歪曲。如果證人由於生理條件的影響和限制,對案件事實的感知和記憶可能是錯誤的,其表達能力因人而異;當事人因與案件結果有切身利益,往往誇大或故意作虛假陳述;當證人被收買、拉攏、威脅、欺騙時,就會提供不真實的信息,甚至故意作偽證。因此,很難審查直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十分謹慎,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認真核實直接證據的真實性。

(C)直接證據數量少,難以獲得。

在證據的收集上,直接證據來源狹窄,數量少,不易獲取,有些情況下甚至無法獲取。直接證據的這壹特點在刑事案件中尤為突出。因為犯罪分子往往實施隱蔽行為,壹般沒有證人,缺乏這方面的直接證據;只有罪犯自己最清楚誰犯了罪,怎麽犯的,但很少有罪犯在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或被捕後主動坦白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供述,無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此外,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當事人壹般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情況,而對自己不利的情況往往根本不提,所以當事人要陳述全部情況並不容易。

從以上不難看出,只要有直接證據就認定案件事實是不正確的。這種說法過於片面,忽略了我國法院審判中禁止單獨定案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要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壹條不明確的證據都可能阻礙案件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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