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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和擔保人這兩個詞在民間借貸中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含義。

不壹樣。

1.擔保人是為某項交易提供擔保的人。比如在債務的保證中,保證人是指有能力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可轉讓票據債務人向出票人、背書人和承兌人作出保證。保證人和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保證人應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如果是壹般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責任;由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妳的問題得到回答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壹條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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