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環境汙染犯罪是指違反環境汙染防治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汙染並造成嚴重後果,依法應予懲處的行為。兩罪的主要區別是:1,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汙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於破壞環境資料罪。那麽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環境保護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於玩忽職守罪。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環保部門嚴重不負責任,導致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發生。這種嚴重的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3.不同的主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主體沒有限制。後壹種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大量喪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損壞的;(四)造成多人重傷或者疾病,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