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安全第壹、保證質量、保護生態環境、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四條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建設的行業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指導和監督鄉道、村道的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落實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主體責任,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和安全負責,落實資金保障機制,加強和規範農村公路建設管理,嚴格保護生態環境,支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綠色可持續發展。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和管理。村民委員會可以在鄉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的原則,實行壹事壹議制度,組織村道建設。
第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項目業主應當具備建設項目相應的管理和技術能力。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六條?公路按其在路網中的位置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按其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新建公路應符合技術等級要求。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原有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七條?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務院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國道、省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和養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管理職責。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公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