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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法院宣布調解,被告不同意。後來原告撤訴了。原告還能起訴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判決宣告前,原告有權申請撤訴。但是否允許撤訴,由法院決定。根據題主的描述,如果法院判決允許原告撤訴,原告還可以再次起訴。但訴訟時效後提起訴訟的,被告有辯護權。

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有兩種。壹個是駁回起訴,壹個是申請撤訴。按照撤單處理的案件主要有:1。原告立案後未在規定期限內交納訴訟費;2.原告起訴後,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3.原告通常出庭應訴,但在開庭期間無正當理由離開。需要提醒的是,原告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結果是不同的。原告不出庭就被駁回,被告不出庭就被缺席判決,也就是說被告自動放棄了辯護權。所以,如果妳是訴訟的被告,壹定要積極應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請撤訴的主體只能是原告,屬於原告自由處分自己訴訟的權利範圍,但是否批準,由法院決定。壹般來說,如果撤訴,那麽案件並沒有經過法院的實質性審理,原告有權再次提起訴訟,並不違反“壹事不再理”的原則。但是,如果原告的再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有訴訟時效的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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