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上訴的條件
1.主體條件:投訴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即投訴人必須是本案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2.客體條件:申訴的客體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即申訴人只能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提出申訴。
3.理由和條件:申訴必須提出新的證據或者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即申訴人必須提出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新的證據,或者指出原法律文書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
第二,民事案件的上訴程序
1.提交申訴材料:申訴人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申訴書應當詳細寫明申訴的理由和請求。
2.受理審查:上壹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定是否符合申訴條件。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條件,投訴將被駁回。
3.再審:案件受理後,上壹級人民法院將組成合議庭,對上訴案件進行再審。再審期間,法院將依法進行證據調查、審理等程序。
4.作出再審判決或裁定:再審結束後,上壹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再審判決或裁定。再審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如果維持原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申訴人的上訴將被駁回。
總而言之:
民事上訴的條件和程序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也是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申訴人必須符合主體、客體和理由條件,按照規定程序申訴。法院將依法受理、審查、再審,最終作出再審判決或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2條規定: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7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由作出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