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的生產者、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該條是關於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血液不合格,造成損害,患者應當承擔的責任。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屬於產品。《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三條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或者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責任,產品銷售者賠償的,產品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生產者有權向產品銷售者追償。”在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的患者作為消費者,因醫療機構提供的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有權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如果醫療機構給患者輸了不合格的血液,給患者造成了損害,從保護患者的角度來說,無論是輸血過程中的損害,還是供血者非法采血給患者造成的損害,還是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輸血給患者造成的損害,醫療機構都應該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缺乏明確規定,患者受到損害後,相關單位相互扯皮,導致患者四處碰壁,維權無門。《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要求賠償。同時規定,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在司法實踐中,隨著《侵權責任法》的正式實施,“大頭娃娃事件”、“姚祺兒事件”、“山西問題疫苗事件”等法律問題將成為歷史。同時,《侵權責任法》的這壹規定將對違法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造成嚴重損害,有利於緩解醫患糾紛,促進醫患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