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停工期間需要發工資嗎?
用人單位因自身原因停工、停產的,需要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根據假期的長短和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勞動,確定不同的支付假期工資的標準。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的規定,勞動者在單位因非勞動原因停工、停產期間需要支付工資。放假時間不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壹般在30天以內)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正常的全額工資。
假期持續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的,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如正常上下班、出勤)的,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假期工資;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停產、停工、休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支付工資的標準由各地自行規定。如廣東省,停工超過壹個工資支付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雙方協商確定工資支付金額;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生活費。根據深圳的規定,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時間不超過壹個月的,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標準工資80%的假期工資;休假超過壹個月的,單位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停產停業工資支付期限為至恢復生產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止。
2.帶薪停工期滿後未上班的
王2009年到蒼山縣某公司上班。2010年5月,工作中發生工傷事故,其右小腿多處骨折。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分類目錄》,王的最長工傷假期為12個月。停薪留職期滿後,王未恢復,故未上班。因醫療期未結束,王直到2013年4月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程度為8級,無護理依賴。王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相關傷殘福利金。雙方就停工期滿後工資如何支付發生爭議,王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
三、單位也應按規定支付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勞動者在帶薪停工期滿後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根據《山東省工傷職工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款:“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確認結論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帶薪工傷待遇。”第九條規定:“工傷職工因工致殘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勞動者因傷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生活補助費,標準不得低於因病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故公司應支付王停職期滿至勞動能力鑒定期間(2011至2013年4月)的病假工資。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