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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的性質

彩禮的性質是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或禮金。男女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返還彩禮。訂婚的壹方通常付給另壹方壹定數量的價值較少的財產,以增進雙方的感情,進壹步促進婚姻的建立。這種贈送財物的行為與訂婚習俗無關,屬於正常的人際交往範疇,屬於無償贈與。

按照習俗,訂婚的壹方要付給另壹方壹定數量的價值很大的財物。在性質上,這種贈與財產的行為屬於壹種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屬於附條件贈與,而非無償贈與。男女雙方的內在真實意思表示其實是締結婚姻所期望的,解除婚姻關系時可以要求返還這些財產。

彩禮的返還首先要明白楚彩禮的目的。按照習俗,彩禮多用於購買結婚用品,用於雙方的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壹部分用於為女方購買衣服、首飾、手機、電腦等個人用品。如果是實物,可以以返還實物、抵價的形式返還。當事人自願放棄或者協商放棄給定的實物的,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手機、電腦等實物,如果在女方手裏,可以根據情況確定返還、折價或者歸女方所有。如果是衣櫃、冰箱等生活中用到的物品,壹般都在男方家裏,可以排除在彩禮錢之外。如果是女方實際占有,他們可以打折或者返還給男方。

關於彩禮,我國法律認為,在下列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男方要求返還彩禮:

1.彩禮給付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彩禮支付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不同居,後雙方離婚;

3.彩禮給付後,雙方已登記結婚,但彩禮給付人生活困難,後雙方離婚;

4.如無特別約定,結婚登記後給付的彩禮,視為對夫妻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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