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官員處理外交事務的官員。壹般可分為兩類:①外交部國內外官員,如外交部長以下的官員,主管壹國對外關系中的各項事務。(二)國家派駐外國的外交人員,如大使、公使、代理人、參贊、秘書、武官、商務代表等。有時候外交官會提到後者。外交官在東道國享有外交特權和優惠待遇。外交官是為壹個國家從事外交事務的官員。外交官的任務是代表他的國家與其他國家進行雙邊或多邊談判。壹些外交官臨時去其他國家討論壹個具體問題,壹些外交官常駐另壹個國家。常駐外交官的辦公室通常是大使館或領事館。常駐外交官的任務通常是為本國公民提供服務或管理本國公民的事務。外交官經常在其他國家從事間諜或其他情報工作,這通常被認為是對其他國家不友好。所以壹般國家不承認本國外交官在國外從事間諜工作,但實際上外交官在所有國家都從事間諜工作,包括友好國家或盟國。根據1961年4月8日簽署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外交官在其他國家享有豁免權,所在國不得逮捕、拘留或審問外交官。外交官出入國境不受海關搜查,也不用繳納關稅。外交官在其居住地享有治外法權。當兩國因宣戰或其他原因斷交,或所在國局勢緊張,外交人員安全無法保障時,壹般會撤離外交人員。當兩國外交關系惡化時,召回派駐他國的首席外交官(大使),或降低外交級別(如1980年,因向中華民國出售潛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荷蘭的外交關系由大使級降為代辦級),壹般代表著向他國表達極大不滿的姿態。最高級別的外交代表。原本是壹個君主制國家的君主派往另壹個國家的全權代表,代表君主本人,享有很大的決策權。後來,他成為國家元首之間交換的最高外交代表。參見特命全權大使,低於大使級別的外交代表。最初是君主制國家的首腦向共和制國家的政府派出全權代表,後來演變成大國向小國派出的外交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國家不分大小壹律平等的原則,各國開始向所有有外交關系的國家派駐大使。代辦來源於法語“代辦”,原意為大使或公使不在時臨時負責外交事務的外交代表,後被指定為維也納會議上級別最低的外交代表。相當於壹個外交部派到另壹個外交部的特使。其他外交官員的武官:代表本國武裝力量並與所在國武裝力量接觸的外交官。武官的任命需要所在國的同意。公使:大使館官員的級別不同於特命全權公使,特命全權公使是外交代表處的負責人。參贊和專員:與所在國有關部門保持聯系和談判的職業外交官,如商務參贊、文化參贊、新聞專員、農業專員等。壹秘、二秘、三秘、領事隨員與外交官不同,不享有外交豁免權,但在某些領域不受駐在國管轄,如通訊權、免稅權等。領事官員分為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名譽領事。通常,在外交禮儀場合,總領事與代理人的級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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