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涉及兒童溺水死亡的案件,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特別是對於賠償對象,應根據實際溺水情況進行認定。那麽水務局是否對溺水死亡進行賠償?接下來給大家介紹壹下關於水務局是否對溺水死亡進行賠償以及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1.水務局是否賠償溺水死亡?
水務部門不是本案的民事義務主體。
根據《水法》的規定,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河流的管理。其主要職能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並負有河道采砂許可和處罰的管理職責。這種管理責任是行政責任,不是壹般民法意義上的管理。法律也沒有規定,如果這種管理沒有正確實施,行政機關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實上,在孩子溺亡的河道中,水行政機關並未設立任何疏浚、挖掘、遊樂項目,也未批準任何人在此從事上述活動。
二、意外溺水死亡的賠償標準
意外溺水,如果沒有侵權,是自己意外死亡,原則上沒有賠償。只有按照規定,社保部門才會發放喪葬費;如果有受撫養人口,將支付養老金。作為遺產,個人賬戶余額由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領取。
三、溺水責任賠償標準
如果沒有侵權人,他意外死亡。除了保險賠償,原則上不賠償。有侵權人且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年限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綜上所述,溺水死亡的水務部門不是本案的民事義務主體。群眾活動的舉辦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是我帶給妳的。水務局是否對溺水死亡進行賠償?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