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作業或者轉移過程中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農業機械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拖拉機在道路以外通行發生事故的報告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
農業機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公路法律法規處理。
農機事故處理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承擔本轄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業機械事故處理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業機械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農業機械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壹級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業機械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農機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上壹級農機監理機構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壹級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
復審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被法院受理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終止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