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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人員頭發樣本檢測規範
第壹條為規範涉毒人員發樣檢測工作,充分發揮發樣檢測在辦理涉毒案件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發樣檢測,是指運用科技手段對吸毒嫌疑人的發樣(毛發)進行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第三條采集毛發樣本時,工作人員應戴壹次性手套,使用醫用剪刀或鋸齒剪刀貼近被采集者頭皮表面,剪去後腦勺長度小於3厘米的毛發(如後腦勺不能取足夠的毛發,可選擇最靠近該部位的頭部);長度超過3厘米的頭發需要從發根端剪去3厘米。
第四條提取的頭發樣品應分為A、B兩部分,每部分重量不少於50毫克。用鋁箔紙包裹,分別裝入紙質信封,然後密封。應當在信封上填寫樣品編號、提取日期、提取人等信息,並由提取人的指紋和簽名確認信封的密封。被提取人拒絕按指紋或者簽名的,提取人應當註明,並記錄提取全過程。
第五條毛發提取人員應當制作毛發樣本提取信息表,記錄被提取人姓名、被提取人居民身份證號碼、被提取毛發種類、提取地點、提取單位、提取人員、提取時間等信息。
第六條不同人群的毛發應當單獨提取、獨立包裝並統壹編號,采樣過程中應當及時清理提取設備上的殘留物,確保樣本不交叉汙染。
第七條提取的毛發樣本應當保存在室溫、避光、幹燥、通風、清潔的環境中,不得與扣押的毒品存放在同壹房間。對疑似有傳染病等風險的樣本,應按相關規定保存。
第八條對發樣後,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現場檢測或實驗室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