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故意傷害。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達到壹定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種:故意殺人(未遂)。所謂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果。
故意殺人未遂仍按故意殺人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與既遂相比,處罰較輕。具體判斷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法律條款:《刑法》第232條
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果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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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種嘗試,包括:
1)對象不能犯:比如A計劃殺死B,深夜看到B躺在床上,就捅了壹下,發現是枕頭。這時候我被抓住了。這叫故意殺人未遂,屬於客體,不能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達到死亡的效果。比如,A不斷用木棍擊打B的要害殺死B,但無論怎麽用力都打不死。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還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比如A迷信認為刺小人可以殺B,所以天天刺小人詛咒B,不算犯罪。
3)客觀不可能:是客觀方面阻止妳達到致死效果。如果A想殺B,但是B穿了防彈衣,A已經用盡了所有方法,B也死不了。這也屬於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4)主觀誤解:如果A開車撞死了B,他就從B身上碾過去摸,確定B已經死了。於是他逃走了,C路過發現B帶他去了醫院,救了他壹命。同樣是故意殺人未遂,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
5)犯罪未遂實際上可能達到未遂。比如,甲開槍打了乙,被乙躲開了..如果A打B,B可以被打死。這種情況是可以完成的,但是是因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可以犯的未遂。類似的情況,比如投放致命劑量的毒藥,被抓到未遂;盜竊財物時,因被發現而未遂。如果沒有被識破發現,是可以完成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