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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在審查期間是否中止執行?

在民事案件中,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審查期間不停止執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且理由成立的,應當中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5條對執行的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227條案外人的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56條中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257條終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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