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營者未盡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違約;侵權是指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詳見以下法律規定。
——違約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應對競爭;
《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張鵬有權要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3.證據問題:
(1)書證:廣西南寧市中區春天歌舞廳門票,用以證明與歌廳的合同關系。
(2)物證:電死死者的麥克風,證明死亡原因和歌廳為責任主體。
(三)視聽資料:聽歌中的監控錄像,用以證明事件發生的過程、張麗麗的死亡原因及歌廳作為責任主體的情況。
(4)證人證言、知情人李冰冰的陳述、證明事件發生的過程、張麗麗的死因及責任主體歌廳。
(5)鑒定結論,法醫專家對張麗麗屍體的鑒定結論,並證明死亡原因。
(6)勘驗筆錄,報警後警察在事故現場的記錄,證明死亡原因和歌廳為責任主體。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有以下幾種證據: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評估結論;(七)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