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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書和判決書壹樣有效嗎?

民事調解和判決具有不同的效力。

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都屬於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書的範疇,但其法律後果是不同的,不能簡單地說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最重要的區別在於,民事調解書是對當事人在合法前提下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主要體現雙方的意誌,雙方同意其內容;民事判決主要體現了法院依法行使的國家審判權,判決的內容不需要雙方當事人認可。

民事糾紛調解程序:

1.申請和接受。雙方當事人均可向當地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處理,這些機關對按規定可由行政管理部門先行處理的案件予以受理並立案調查;

2.找出事實。既要向雙方了解事實和爭議焦點,又要進行實地走訪了解相關情況,並對知情人進行調查,查明真相,找出證明和文件,核實相關爭議;

3.調解和處理。是承辦人結合案件向當事人宣傳相關法律政策,進行調解,盡力促使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達成協議後,應當制作協議書,寫明當事人或者法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職務,爭議的主要事實,協議的內容和應當承擔的費用。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後壹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們安居樂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0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壹百零壹條

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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