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使當事人達成協議。
詳情如下:
1,民事調解書,有題號、當事人的案由、事實理由、協議日期、書記員等部分,格式與民事判決書基本相同,可以參考;
2.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調解,引導當事人自願合法達成協議的內容,而民事判決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書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在合法的前提下,民事調解書主要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誌,是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的確認,而民事判決書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意誌,即國家意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