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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警告書哄擡物價。

全市醫療服務機構、藥品和其他防疫用品生產經營單位:

根據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現狀,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抗病毒藥物、抗原檢測試劑等防疫產品的市場價格秩序,現就規範我市藥品等防疫產品的市場價格行為提醒如下:

第壹,提高主體責任感。各相關價格行為主體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明碼標價、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用好自主定價權,依法合規經營,公平有序競爭,主動作為。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第二,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各相關價格行為主體在銷售藥品等防疫產品時,應當明碼標價,明碼標價,標明名稱、價格和計價單位。防疫用品價格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相應價格。不得高於標示價格銷售防疫用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3.不得實施價格欺詐。各相關價格行為人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以低價欺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結算;以虛假打折、降價或者比價的方式銷售藥品和其他防疫用品;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標明防疫用品價格等價格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的;拒絕以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方式對防疫用品價格進行打折。按照約定。

四、嚴禁哄擡藥品價格。相關價格行為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以協議、口頭約定等形式相互串通,擡高價格,操縱藥品等防疫用品的市場價格。不得編造、傳播有關防疫用品生產、采購成本、供應短缺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信息,其他經營者已經提價或者準備提價的信息,含有“即將全面漲價”等緊急或者誘導性用語的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防疫用品價格。不超過正常儲存數量或儲存周期,囤積大量市場供應緊張、價格波動異常的防疫物資。不得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行搭售,變相大幅加價。不允許在成本沒有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提高防疫用品價格,或者銷售價格增幅明顯高於成本增幅。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不得將防疫用品價格哄擡過快、過高。

五、加強行業自律。相關醫藥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聯合漲價、操縱市場價格,或者實施不正當經營行為。要積極引導行業經營者合法經營,維護藥品等防疫用品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自本警示發布之日起,視為公開警示不得囤積,警示程序已履行完畢,市場監管不再另行警示。各相關價格行為主體要按照本提醒要求,全面開展自查自糾,自覺規範防疫用品市場價格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市場價格的監督檢查力度,暢通維權渠道,及時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嚴厲查處哄擡價格、價格欺詐、明碼標價等被警告後的價格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價格欺詐違法行為,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公開曝光性質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案件。

歡迎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相關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請保留相關票據、協議、圖片等證據材料,並請及時撥打“12345”進行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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