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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煙怎麽處罰?

銷售假煙的處罰標準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並公開銷毀違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和零售業務,以及煙草專賣品的進出口業務和國外煙草制品的購銷業務,必須按照規定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嚴禁銷售發黴變質的煙草制品。腐爛變質的煙草制品,應當在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從當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並接受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符合煙草制品零售網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4、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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