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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和捐贈法人有什麽區別?

區別如下:

第壹,分類和性質不同

1.捐贈法人是我國民法典對法人的分類標準之壹,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

其中,捐贈法人屬於非營利性法人之壹,具有法人資格。以捐贈財產設立的用於公益目的的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已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贈法人資格。如合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

2.財團法人是英美法系的壹種分類,將法人分為公司法人和財團法人。財團法人是指以募集捐贈財產為基礎的沒有成員的法人。如基金會組織和慈善組織。

第二,是否有不同的監督機關。

1.捐贈法人應有董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董事和其他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擔任法定代表人。此外,捐贈法人應有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2.作為法人的聯合體沒有成員,也沒有相關機構。通過董事會或理事會等決策機構按照章程進行管理,沒有監督機構。

第三,創始人/捐贈者的地位不同

1.捐贈人有權向捐贈法人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捐贈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為公益目的設立的捐贈法人終止時,不得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出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產婦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關的決議用於公益事業。

2.財團法人的設立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可以說,死亡前的行為也可以是遺囑確立的死亡原因。法人成立後,發起人想脫離法人,不成為法人成員。

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

第壹,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這是法人和自然人最大的區別。法人是社會組織,但不是任何組織都能取得法人資格。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並經法律認可或批準的社會組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或資金。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資金是法人作為獨立主體存在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法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

第三,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是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必然反映和結果。正因為法人有獨立的財產,自然要獨立承擔因其自身活動而產生的財產責任。

由於法人的財產獨立於其成員的財產和其創始人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的成員或者創始人對法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法人以自己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在這壹點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明顯的區別。非法人組織通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投資人或創辦人通常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四,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這是法人擁有自己獨立財產的必然結果,也是法人人格獨立於其成員或發起人人格的明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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