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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調整制度

法律分析:調整企業薪酬制度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工資等級調整

工資定級就是確定那些原本沒有工資等級的員工的工資等級。包括試用期結束後是否完成入職手續的新員工的工資定級;對沒有工作或未在企業就業的軍隊轉業人員的工資進行分級;對已工作但新調入企業的員工進行工資分級。

(2)價格調整

調價是補償物價上漲給職工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壹種工資調整方式。企業可以建立員工工資自動與物價指標掛鉤的制度。在保持掛鉤比例穩定的同時,實現工資水平對物價上漲損失的補償。但在設定掛鉤比例時,要註意“時滯”的問題,即加薪總是跟隨著通貨膨脹,所以兩者之間總有壹定的時間差。差距是由員工工資水平與物價指數自動聯動的設計決定的。

(3)工齡的調整

如果企業的薪酬構成中包含年薪,這類企業壹般采用的加薪方式是工齡調整。隨著時間的推移,員工在本企業連續服務的增加,員工應該得到加薪的回報。工齡調整是壹種薪酬調整方法,將員工的資歷和經驗作為壹種能力和效率進行獎勵。

(4)激勵調節

激勵性調整壹般在壹些員工取得了突出的成績或重大貢獻時使用,以使他們保持這種良好的工作狀態,並鼓勵其他員工努力工作,向他們學習。獎勵的方式和形式多種多樣,有金錢的,也有非金錢的。有的是馬上給,有的是以後兌現;有壹次性繳納,批量享受,終身享受。

(5)利益調整

效益調整是在企業效益提高時,對所有員工進行等比例獎勵的壹種薪酬調整方式,類似於不成文的利潤分成制度。由於其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原則,對員工的激勵作用是有限的,特別是對企業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骨幹員工,他們的積極性會大大受挫,而懶惰的員工也可以“搭便車”,無誤拿到獎金。

(6)評估調整

考核調整是根據員工的績效考核結果,每達到壹定的合格次數,就可以晉升壹個薪資等級的薪資調整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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