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並處交付使用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房屋銷售處第四十條)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商品房價款0%以下的罰款。(見《不動產》第六十七條)
第四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見刑法第397條)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見房產41條)
第四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