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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與房地產法知識5頁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交付使用未經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驗收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驗收,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驗收不合格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見房屋銷售處第四十條)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並處交付使用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房屋銷售處第四十條)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商品房價款0%以下的罰款。(見《不動產》第六十七條)

第四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見刑法第397條)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見房產41條)

第四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用於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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