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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的基本權利從根本上來說

然而基於動物是“物”的分析,有人主張動物應該有自主權,即動物不應該被人控制,應該有追求自主和福利的權利。我覺得這個觀點不靠譜。如果是,人還有權利“養”動物嗎?有壹種觀點認為,動物的智力是幾歲孩子的智力,所以要把動物當孩子“養”起來——但孩子會長大,履行義務的程度會從完全無行為能力人逐漸增加到限制行為能力人,最後增加到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動物幾乎永遠保持那個水平。對這樣壹個物種單獨立法,將其列為法律保護的對象,我認為有失偏頗。更何況動物和動物不壹樣。有些動物可能在自然環境下生活得更好,但有些動物在人的控制下會生活得更好。如果壹視同仁,對某些動物來說可能不是保護而是傷害。如果他們被區別對待,那就清楚了...然後我會為議會默哀3秒鐘。

所以,在我看來,還是應該把動物當“物”來對待,但在某些情況下,應該做出特別的規定,而不是賦予動物人格或部分人格,這樣除了極大地浪費立法和司法資源之外,將沒有其他用處——法律只要改壹個字,半個圖書館就成了廢紙堆。其實絕大多數人,按照簡單的正義觀念,都應該反對虐待動物。有時候有些人所謂的“支持虐待動物”只是對保護動物這種過激行為的反對。在我看來,如果真的在我國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可以從這兩點出發:壹是可以對虐待動物行為進行適當的規制,因為這種殘忍血腥的場景確實可能會對壹些人的心理產生不好的影響;第二,從反向立法來說,我們應該愛護動物,但是對於對人有害的動物,我們有權減少和消除危害的源頭——蚊子咬我們,我們可以把它拍死;如果壹只狗來咬我們,我們可以把它弄殘廢,殺死它——這有點類似於現行法律中的緊急避險。但以上兩種情況的基礎是壹樣的,不是保護動物,而是保護人。如果動物本身真的得到保護,會給立法帶來很大困難——保護什麽?按大小?按面值?根據門、科、屬和種,什麽是虐待?殺人是虐待嗎?說白了:人的權利保護不了。輪到動物了嗎?法律是人類世界的產物,人類擁有定義法律的至高權利——如果妳想為動物爭取權利,請讓動物用人類能夠理解的社會對等表達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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