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我看來,還是應該把動物當“物”來對待,但在某些情況下,應該做出特別的規定,而不是賦予動物人格或部分人格,這樣除了極大地浪費立法和司法資源之外,將沒有其他用處——法律只要改壹個字,半個圖書館就成了廢紙堆。其實絕大多數人,按照簡單的正義觀念,都應該反對虐待動物。有時候有些人所謂的“支持虐待動物”只是對保護動物這種過激行為的反對。在我看來,如果真的在我國對動物保護進行立法,可以從這兩點出發:壹是可以對虐待動物行為進行適當的規制,因為這種殘忍血腥的場景確實可能會對壹些人的心理產生不好的影響;第二,從反向立法來說,我們應該愛護動物,但是對於對人有害的動物,我們有權減少和消除危害的源頭——蚊子咬我們,我們可以把它拍死;如果壹只狗來咬我們,我們可以把它弄殘廢,殺死它——這有點類似於現行法律中的緊急避險。但以上兩種情況的基礎是壹樣的,不是保護動物,而是保護人。如果動物本身真的得到保護,會給立法帶來很大困難——保護什麽?按大小?按面值?根據門、科、屬和種,什麽是虐待?殺人是虐待嗎?說白了:人的權利保護不了。輪到動物了嗎?法律是人類世界的產物,人類擁有定義法律的至高權利——如果妳想為動物爭取權利,請讓動物用人類能夠理解的社會對等表達自己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