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環境保護: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汙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2.資源保護: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3.環境與資源保護:主要包括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汙染物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汙染損害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防護條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4.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九條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規定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