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調解書與離婚證的區別
民事調解書是法院作為中立的第三人,在訴訟過程中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制作的法律文書。主要記錄雙方爭議的焦點、調解過程和最終達成的協議。離婚證是夫妻離婚的法律文書,證明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
二、民事調解在離婚案件中的作用
在離婚案件中,民事調解發揮著重要作用。夫妻在離婚問題上發生糾紛時,可以選擇通過訴訟解決。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達成離婚協議。如果調解成功,法院會制作民事調解書,確認雙方達成的協議內容。
但民事調解書本身不具有離婚證的效力。它只是記錄了雙方在訴訟過程中達成的協議,並不能證明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因此,即使有民事調解,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仍需通過民政部門或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才能正式解除。
三、離婚證的取得方式及其法律效力
取得離婚證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壹是協議離婚,即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二是訴訟離婚,即壹方起訴至法院,通過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不管是哪種方式,最終都會由民政部門或者法院出具離婚證,證明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
離婚證具有法律效力,是夫妻離婚的法律文書。證明雙方婚姻關系解除,並作為後續處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依據。同時,離婚證也是再婚時必須提供的法律文書之壹。
總而言之:
民事調解書和離婚證在性質和效力上有明顯的區別。民事調解書是訴訟過程中達成協議的記錄,而離婚證是證明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文書。民事調解雖然在離婚案件中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並不具有離婚證的效力。所以在離婚過程中,除了達成民事調解外,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取得離婚證,才能正式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規定: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
第13條規定: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出具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