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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舉證責任及免責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責任有三個原則。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只有通過舉證責任倒置才能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的特例。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1)含義:是指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是侵權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

2)適用過錯責任的意義:

(1)在壹般侵權行為中,只要行為人盡到了應有的、合理的註意義務,即使發生了損害,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2)在過錯責任下,壹般侵權責任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3)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第三人或受害人的過錯對責任有重要影響。

a)第三人對損害也有過錯時,構成與* * * *相同的過錯;此時根據過錯大小分擔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b)受害人有過錯的,構成混合過錯,可以依法減輕加害人的民事責任。

3)過錯責任的推定

含義:行為人的行為壹旦造成他人損害,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收錄於敏通126號文章)

這是壹種特殊形式的過錯責任,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使用。

③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含義:

a)只要受害人證明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並且具有因果關系,就可以推定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無需證明加害人的主觀情況。

b)為了免除責任,受害人應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

(4)法律體現:民通126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無過錯責任原則

1的含義):是指當事人即使主觀上無過錯,也應依法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閩通106為第3款)。

2)適用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

(1)從事對人造成傷害的高度危險活動。

(2)汙染環境和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3)飼養動物對人造成損害的行為。

(4)不合格產品造成損害的行為。

3)適用的預防措施

(1)無過錯原則的適用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

②適用無過錯原則,受害人不需要證明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證明自己無罪也不能免責,但原告要證明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

(3)中國實行有條件的相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有法定免責事由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因不可抗力發生自然災害,及時采取合理措施無法避免環境汙染的,免於承擔。)

3、公平責任原則

1)含義:是指損害的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沒有得到補償,且涉及明顯的不公平,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理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的後果。

2)應用中的註意事項:

(1)適用前提是當事人既沒有過錯,也不推定有過錯,不存在法定的無過錯責任。

(2)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和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綜合權衡,做到公平。

(3)在法律中的體現(人與人的意見):緊急避險對人造成損害(危險情況由自然原因形成;行為人采取的措施並無不當);給對方利益或者同壹方利益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受害人壹定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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