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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哪些?

民法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民法壹般是指所有的民事法律規範,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單行民事法律,以及散落在眾多民事法律範圍、法規、規定等法律中關於民事條款的規定。我國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基本法,是公民權利保護宣言,是新中國民事立法的縮影。它的頒布是中國法治建設史上的裏程碑,必將對中國法治國家、政府和社會產生更加積極、全面、規範的影響,也將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人民幸福生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民事侵權違反民事法律法規,損害他人民事權利,醫療侵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

根據是否具有直接的財產利益,可分為民事法律關系、財產法律關系和人身法律關系。財產法律關系是指與財產直接相關的以財產內容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人身關系是指與主體不可分割的、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根據義務主體的範圍可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絕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不特定,除債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的民事法律關系。相對法律關系是指義務主體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關系。

根據內容的復雜程度,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分為單壹民事法律關系和復合民事法律關系。單壹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只有壹套相應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復合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兩組以上權利義務相對應的民事法律關系。

根據形成和實現的特點,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民事法律關系。權利民事法律關系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法律行為而形成的、能夠正常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壹)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足以影響公正的證據;(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發現執行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裁決書應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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