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方起訴對方的,法院應當將傳票送達對方,對方應當出庭應訴。如果對方沒有收到傳票,不能出庭,法院就不開庭。
民事糾紛的條件通常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客觀條件:已經發生法律事實,如合同糾紛、侵權行為、債務糾紛等。;
2.主體條件:當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程序條件:當事人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訴訟。
民事糾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合同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如違約、解除合同、變更合同等。
2.侵權糾紛:因侵害他人權益而產生的糾紛,如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名譽侵權等。;
3.繼承糾紛:繼承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如遺囑效力、繼承權歸屬、份額分配等;
4.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如勞動合同爭議、工資爭議等;
5.不當得利糾紛:當事人在不正當的情況下獲取壹定利益而引起的糾紛,如不正當競爭、不當得利等;
6.物業糾紛: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如物業服務質量、物業費等;
7.知識產權糾紛:因侵犯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引起的糾紛;
8.離婚糾紛:夫妻離婚過程中產生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糾紛。
綜上所述,民事糾紛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合同關系引起的糾紛。其中,財產關系是指產權、債權、債務;人身關系是指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等關系;合同關系是指雙方簽訂的合同引起的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在訴訟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